年3月,本溪女子孟女士想到大连定居,通过瑞家中介,选中了一套二手房,她交了中介费元,还交了购房定金2万元和贷款服务费元,合计元。可是之后卖家就莫名其妙地失踪了。而中介还以联系不上卖家为由,拒绝归还这2.8万余元收取的钱款。近日,中山区法院判决:瑞家公司返还孟女士2万元定金和元贷款服务费。崔某赔偿孟女士中介费损失7千元。
年3月,孟女士通过瑞家中介购买了位于大连中山区独立街附近的一套小户型住宅。这套面积40多平的房屋,总房款35万元。3月26日,孟女士和房主崔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瑞家公司缴纳了7千元中介费、代收购房定金2万元和贷款服务费元。
但孟女士自打签了合同交了钱,房主崔某就“消失”了——她行踪不定下落不明。孟女士辗转了解到,崔某有大量外债,而且要卖的这套房屋还有贷款。很快,时间就被拖过了约定的交易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无奈的孟女士找到中介,索要自己已经缴纳的2.8万余元款项。可是瑞家中介称联系不上崔某,不退钱。“这让我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孟女士于是向中山区法院起诉卖家崔某和中介公司,要求退还自己已经缴纳的元费用。
对此瑞家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作为居间方,已经促成原告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义务,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贷款服务没有发生的,贷款服务费用可以返还。
而房主崔某则并没有出庭应诉。
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卖方崔某无故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卖合同已无法实现,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贷款服务费元的诉讼请求,因贷款业务未实际发生,贷款服务费应予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返还中介费元一节,因瑞家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委托方即买卖双方应当支付中介费。同时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居间费用损失,故对中介费元应由崔某给付原告。
法院今年6月11日判决:瑞家公司返还孟女士2万元定金和元贷款服务费。崔某赔偿孟女士中介费损失7千元。
信源:中山区诉讼服务网、十二个故事
民事判决书编号:()辽民初号
法院判决文书详见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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